留守主官未報備外出
廖姓上尉今年1月8日至15日間,負責陸軍某支援指揮部的留守主官職務。然而,他在1月13日晚上6點35分,以及1月14日晚上6點52分,兩次離開駐地參加餐敘。關鍵問題在於,他既沒有依規定填寫代理單呈核,也沒有向高勤官報備,屬於典型的「先斬後奏」甚至「不奏」行為,隨即遭到檢舉並移送偵辦。
認罪態度與緩起訴考量
進入偵查程序後,廖男配合調查並承認犯行。檢方在審酌案情時,注意到他並無前科,素行良好,此次觸法屬一時失慮。更重要的是,他的擅離職守並未導致部隊遭受實質上的危害。基於這些因素,加上軍方建請給予緩起訴處分,檢方最終決定給予緩起訴1年,以啟自新。
罰款金額與執行期限
除了緩起訴1年的處分外,廖男還面臨財務上的懲戒。檢方規定,他必須在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的3個月內,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。這起案件提醒軍職人員,即便是在留守期間,離開駐地仍需嚴格遵守呈核與報備程序,否則不僅影響軍紀,更可能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中的長官擅離部屬罪犯行。